一男子在某平臺購買2臺“小米10”至尊紀念版手機后,在該平臺無中生有發(fā)布虛假信息詆毀手機存在嚴重質量問題。南京市雨花臺區(qū)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被告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名譽權,賠償3萬元,并在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。判決后,雙方均未上訴,近日該判決已生效。
消費者詆毀手機,商家提出百萬賠償
法院經審理查明,原告小米公司于2020年8月16日在某平臺的“小米官方旗艦店”發(fā)售“小米10”至尊紀念版手機。被告張某下單訂購并于當日收到2臺該款手機。次日,被告先后兩次在購買平臺上發(fā)布商品評價,內容為“用了一個禮拜了,死機七八次,玩手機發(fā)燙起碼50℃,充電速度雖然快,但是耗電速度也很快,兩個小時就沒電了”“手機很卡頓,拍照不清楚,充電慢,手機不防水”等。張某作出的案涉商品評價被數位知名數碼博主截圖轉發(fā)至微博等其他公眾網絡平臺,迅速引發(fā)網友關注、轉發(fā)、評價、點贊,相關內容累計被轉發(fā)180次,評論855條,點贊3923次。
原告小米公司訴請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;在媒體及某購物平臺“小米10”至尊紀念版手機的商品評論區(qū)連續(xù)30日刊登致歉聲明;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。被告張某承認案涉評價寫“用了一個禮拜”并非屬實,其評價系為虛假評價,但不承認將“差評”與名譽侵權畫等號,原告訴請損害賠償金額缺乏事實依據。
法院判決,被告構成侵害名譽權
法院認為,判斷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,應當根據受害人是否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、行為人行為是否違法、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、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來綜合認定。經查,被告張某收到手機的當日,未拆封就以原價轉手出售一臺,另一臺也在拆封一兩日后以原價出售,卻在評論中稱“用了一個禮拜了”,具有貶損小米公司的主觀故意。本案中,張某在毫無事實根據的情況下無中生有,接連發(fā)布2條信息,捏造并散布手機“耗電快、很卡頓、拍照不清楚”等信息,其行為具有違法性。張某所發(fā)布的虛假商品評價被微博博主、微信用戶等進行轉發(fā)傳播,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小米公司的社會評價降低。因此認定張某的虛假評價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。
法院綜合考慮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、侵權情節(jié)、影響范圍等因素,確定被告張某的侵權責任承擔,判令被告刪除其在購物平臺上發(fā)布的評價內容,在媒體刊登致歉聲明,消除其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不良影響;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萬元。
法官提醒
合理評價應受尊重,故作侮辱性虛假評價可能構成侵權
雨花臺區(qū)人民法院法官徐睿認為,網購時代,消費者時常會在評價區(qū)自由分享個人消費體驗,而“準買家”也往往會在購物前仔細閱讀經驗分享、商品評價。大多數“準買家”對于已購者給出的評價有著天然信任感,尤其會對“追評”“差評”等格外關注,依此謹慎判斷商品質量、售后等是否值得信賴,從而決定是否購買商品。對于價格不菲的商品如電子產品等,已購者評價自然也變得尤為重要。
消費者購買產品使用后有權對商品進行評價,品牌商應對消費者或公眾作出的合理評價予以尊重和必要的容忍。但是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,消費者發(fā)布的評價內容必須真實、客觀且不應包含侮辱性內容,如消費者故意作出虛假評價,傳播虛假事實,造成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的,則有可能構成名譽權侵權,將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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